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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正远、刘正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正远,刘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被执行人刘正远。被执行人刘正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远、刘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正远、刘正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短期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