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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邹英与隋国军、戚晓霞、于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83执1545号本院在执行邹英与隋国军、戚晓霞、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英申请将被执行人隋国军、戚晓霞、于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邹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隋国军、戚晓霞、于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