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6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与郁爱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郁爱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545号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9603P(1-1)。法定代表人:吴图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会娟,该公司法务。被告:郁爱华,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郁爱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