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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淑清诉于若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清,于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580号原告:徐淑清,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于若军,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徐淑清诉被告于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淑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4.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于2016年7月22日、7月23日、8月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10万元以及4.8万元。当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偿还,但至今被告尚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具体不明确,同时无联系方式,本院无法进行送达。经询问,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此情况应属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00元(已减半),全部退回原告徐淑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