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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XX与葛瑶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葛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71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葛瑶,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民初94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葛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7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衍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