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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7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开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开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954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00952487。法定代表人:孙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开福,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开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陈开福已交清物业管理费及相关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刘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留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