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朴花淑、方在峰诉申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花淑,方在锋,申东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1631号原告:朴花淑,女,朝鲜族,48岁。原告:方在锋,男,朝鲜族,60岁。委托代理人:朴花淑,女,朝鲜族,60岁。被告:申东龙,男,朝鲜族,52岁。原告朴花淑、方在峰与被告申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9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朴花淑及方在峰的委托代理人朴花淑,被告申东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朴花淑、方在峰诉称:2011年12月12日,申东龙从方在峰处借款本金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5月30日,借款期间利息为月息0.8%,逾期利息为借款期间利息上浮50%计算,即月息1.2%。申东龙于2014年2月春节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于2015年5月12日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5年9月23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于2015年10月10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现朴花淑、方在峰提起诉讼,要求申东龙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合计11.3万元。申东龙辩称:从方在峰处借款本金10万元的事实属实,偿还时间及数额与朴花淑、方在峰起诉状中陈述一致,但是欠条是2015年补的,应该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且借款发生时,朴花淑、方在峰没有结婚,不同意偿还给朴花淑。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2日,申东龙从方在峰处借款本金10万元。2015年,申东龙向方在峰出具欠据,对2011年12月12日的借款行为进行约定,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5月30日,借款期间利息为月息0.8%,逾期利息为借款期间利息上浮50%计算,即月息1.2%。申东龙于2014年春节(2014年1月31日)偿还方在峰借款本金5000元,于2015年5月12日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5年9月23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于2015年10月10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另查明,方在峰与朴花淑于2013年6月26日登记结婚,方在峰承认上述债权为朴花淑、方在峰夫妻共同债权。现朴花淑、方在峰提起诉讼,要求申东龙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合计11.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1份、结婚证1份。本院认为:申东龙向方在峰出具欠据的行为,能够证明该民间借贷行为真实存在,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朴花淑、方在峰要求申东龙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利息的具体数额,应以申东龙在欠据中承诺的利息计算方式所产生的利息数额为准,计算方式为:以10万为本金,从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30日止,利率按月息0.8%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1止,以9.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以7.5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以6.5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以5.5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均按月息1.2%计算。对于申东龙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辩解,该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申东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方在峰、朴花淑尚欠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万为本金,从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30日止,利率按月息0.8%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1止,以9.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以7.5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以6.5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以5.5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均按月息1.2%计算)。二、驳回原告方在峰、朴花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被告申东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