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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乌仁那斯塔与康桂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乌仁那斯塔,康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王乌仁那斯塔,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扎旗。被执行人康桂兰,女,1981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所在地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乌仁那斯塔申请执行康桂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履行了执行款,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41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