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岳友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友,曾用名岳开友,男,1985年5月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江北街道办事处李家扁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阳光花园*单元***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丹,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友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譞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友及其辩护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岳友在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的天越岷山饭店7楼茶坊与被害人赵斌赵某相遇,因二人之前存在矛盾,岳友遂到赵斌赵某所在包间内与赵斌赵某理论并相互发生抓扯,被告人岳友在抓扯中拿起茶杯将赵斌赵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斌赵某的本次损伤为轻伤一级。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岳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马春梅马某、林科国林某、唐富贵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斌赵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岳友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岳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李丹的辩护意见:1、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2、被告人系初犯;3、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存在过错;4、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岳友在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的天越岷山饭店7楼茶坊与被害人赵斌赵某相遇,因二人之前存在矛盾,岳友遂到赵斌赵某所在包间内与赵斌赵某理论并相互发生抓扯,被告人岳友在抓扯中拿起茶杯将赵斌赵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斌赵某的本次损伤为轻伤一级。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岳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岳友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文书,证明案件来源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情况说明,证明因时间限制案发酒店监控未调取成功;作案工具被服务人员扔掉,未能提取。3.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岳友到巴州区公安分局主动投案,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林科国林某、张俊张某成功辨认出岳友就是在天越岷山饭店茶楼内将赵斌赵某打伤的人。5.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巴州)公(物)鉴(法临)字[2016]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检查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赵斌赵某的本次损伤属轻伤一级,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各方当事人。6.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人岳友的自然人身份情况。7.证人马春梅马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0日其和老公岳友到天越岷山饭店茶楼,刚走到茶楼门口,岳友碰到了赵斌赵某,他们就一起走进房间。因前几天赵斌赵某与其因经济问题发生过纠纷,于是岳友进赵斌赵某的包间后,两人发生抓扯,赵斌赵某用呼叫器打岳友,岳友就用茶杯将赵斌赵某的左侧头部打了,赵斌赵某头部就流血了。8.证人林科国林某、唐富贵唐某、张俊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0日13时许,其和朋友在天越岷山茶楼打麻将,大概15时左右,赵斌赵某过来我们包间耍,16时许,几名男子推开我们包间,其中一男子用拳头打赵斌赵某,赵斌赵某就与那名男子相互抓打,那名男子拿起玻璃杯朝赵斌赵某头部打了一下,赵斌赵某的头部就流血了。9.被害人赵斌赵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0日15时许,其与朋友在天越岷山茶楼包间耍,期间其从包间出去看见一伙人向其冲来,岳友进来后喊打,他们就开始打其,岳友用杯子将其头部砸了一下,另一名男子用价格牌打其,随后其头部就流血了。10.被告人岳友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月10日16时许,其到天越岷山茶楼拿钱,刚出电梯就看见赵斌赵某,因1月7日在阳光花园赵斌赵某将其打了,且1月9日晚赵斌赵某还打电话威胁其母亲,便找赵斌赵某理论,赵斌赵某回到包间用呼叫器打其,其便与赵斌赵某扭打在一起,期间其用东西打了赵斌赵某的头部,他头部就开始流血。11.出、入院证,证明赵斌赵某于2016年1月10日入院,1月18日出院。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辩护人关于本案鉴定结论有重大瑕疵,经查原鉴定合法,且现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放弃重新鉴定,故该案鉴定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辩护人的其他辩护理由,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岳友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岳友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本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对被告人岳友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友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丹人民陪审员 仲小玫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小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有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