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睿华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武汉睿华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76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威尔市贝克镇西路2693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睿华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东湖花园B座201。法定代表人:兰华,该公司经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与被告武汉睿华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庭审前,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审 判 长 李培民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