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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家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38号罪犯于家刚,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01)威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家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569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01)鲁刑一终字第6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予以核准(刑期自2002年7月17日至2004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0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9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一四年八月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4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于家刚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家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于家刚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于家刚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家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