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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学东与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学东,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18��申请执行人安学东,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单位理事长。关于安学东申请执行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执318号案件,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学东愿与被执行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私下和解,并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