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学东与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学东,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18��申请执行人安学东,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单位理事长。关于安学东申请执行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执318号案件,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学东愿与被执行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私下和解,并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