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照金诉被告湖南梦浩特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照金,湖南梦浩特服饰有限公司,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
案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393号原告:徐照金,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委托代理人文健,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梦浩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法定代表人潘红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戴建国,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法定代表人高有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绍坤,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陵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徐照金诉被告湖南梦浩特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8日,原告徐照金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照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照金承担。审 判 长 黄迪松人民陪审员 周建和人民陪审员 鲁礼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