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凤荣与车全库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荣,车全库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539号原告刘凤荣,女,现住梨树县。被告车全库,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刘凤荣诉被告车全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梨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已对被告车全库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被害人为本案原告刘凤荣等人。现被告车全库因涉嫌诈骗已被四平市铁西区刑侦大队上网追逃。本院认为:被告车全库因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网上追逃,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本案最终未被确定为刑事犯罪,原告可另行起诉。故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凤荣的起诉。退回原告刘凤荣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