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执恢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于波与韩玉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453号申请执行人于波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韩玉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86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款15865元经本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款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7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波与被执行人韩玉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蓬莱市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