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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鲍海与王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海峰,王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鲍海峰,男,蒙古族。被执行人:王东辉,女。本院在执行鲍海与王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东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