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厦门开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供应链有限公司,厦门开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建港路29号海沧国际物流大厦11楼,组织机构代码73789120-7。法定代表人林尚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川、庄梓梁,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开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建港路29号海沧国际物流大厦十二层右侧,组织机构代码56284825-7。法定代表人许陈旺,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开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依法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许欧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