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5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尤如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如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5665号原告尤如庚,居民。委托代理人史祥,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8401419653,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北路136号。负责人潘劲松,该分行行长。本院受理原告尤如庚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尤如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如庚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诉讼。案件受理43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尤如庚负担。审判员 蔡云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