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白万开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万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终286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万开,男,1979年11月18日生,云南省红河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万开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250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万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依法对上诉人白万开进行讯问,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30日13时许,吸毒人员乔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与被告人白万开谈好以每颗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白万开购买5颗小麻,并约好交易地点。随后白万开在蒙自市民安路“至上名门”KTV旁一巷子内与乔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毒品交易。双方完成毒品交易后,被蒙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白万开右前裤包内查获小麻20颗,经称量净重2.0克,当场从杨某某右后裤包内查获其向白万开购买的小麻5颗,经称量净重0.5克。经鉴定,查获的小麻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判认为,被告人白万开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白万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2.5克依法予以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毒资人民币1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白万开上诉提出自己不懂法,是因为急等钱用才贩卖毒品,请求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已予以质证,并在一审判决中予以列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万开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白万开以自己不懂法,因急等钱用才贩卖毒品,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已根据上诉人白万开的认罪态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判决,故上诉人白万开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有成审判员 陈建锐审判员 谢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