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林晓芹申请执行付学武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芹,付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林晓芹,女,1984年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陆林村委会。被执行人付学武,男,汉族,1982年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林晓芹申请执行付学武离婚纠纷一案的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中,该案调解书所确认的到期执行标的为1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付学武已自愿交清该案执行款。以上执行款18000元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晓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马 云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