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韩寿延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寿延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26号罪犯韩寿延,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4)枣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寿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害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作出(2004)鲁刑一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3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9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韩寿延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寿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韩寿延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韩寿延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寿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