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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7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安全民与北京平安顺达科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全民,北京平安顺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7103号原告:安全民,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住河南省太康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践青,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平安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组织机构代码:573213791法定代表人:岳耀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杰,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平安顺达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现宾,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平安顺达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原告安全民与被告北京平安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顺达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全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践青、被告平安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杰、张现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全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平安顺达公司协助安全民将车牌号为×××的江淮汽车过户至安全民名下,将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给安全民;2.平安顺达公司返还安全民保证金2000元;3.诉讼费由平安顺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5日,安全民与平安顺达公司签订《自由组合协议书》约定:安全民(乙方)将自有江淮汽车壹辆,车牌号为×××靠到平安顺达公司名下,其车辆所有权归安全民所有;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在挂靠期间,平安顺达公司每年一次性收取手续费1500元,为安全民办理车辆营运证、印花税、二级保养(两次)、等级鉴定;平安顺达公司协助办理车辆补证、报停及过户等手续;协议期满后,如安全民继续在平安顺达公司处挂靠,需另签协议,如不再挂靠,由平安顺达公司协助安全民办理过户手续;到期出户时,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协议期限届满之后,安全民多次与平安顺达公司协商要将车辆出户未果,故诉至法院。平安顺达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至2019年7月4日才到期,故不同意安全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5日,平安顺达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安全民签订《自由组合协议书》,约定:一、乙方将自有江淮汽车壹辆,车牌号为×××,挂靠在甲方名下,其车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二、本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挂靠期间,甲方每年一次性收取手续费1500元。为乙方办理车辆营运证、印花税、二级保养(二次)等级鉴定……六、协议期满后,如乙方继续在甲方挂靠,需另签协议。如不在甲方挂靠,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乙方负担。此后,安全民将其购买的江淮汽车(车牌号为×××)挂靠在平安顺达公司名下经营。诉讼中,平安顺达公司提交了《自由组合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合同期限至2019年7月4日。安全民对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认证认为,平安顺达公司提交的合同复印件,无法提供相应的原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庭审中,安全民提交了保证金2000元的收据,但该收据未加盖平安顺达公司印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平安顺达公司也未认可收取了该笔费用,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安全民与平安顺达公司签订的《自由组合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协议载明的期限为2011年7月5日至2014年7月4日,现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故安全民要求车辆过户并返还机动车登记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安全民提交的保证金的收据,未加盖平安顺达公司印章,平安顺达公司也未认可收取了该笔费用,故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对其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平安顺达公司辩称合同履行期限至2019年,虽提交了合同复印件予以证明,但安全民对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平安顺达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一款第七项、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平安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安全民办理江淮汽车(×××)的过户手续,将该车辆过户至安全民名下。二、北京平安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返还安全民。三、驳回安全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平安顺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云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