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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财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东远与被逯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远,逯彦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财保54-2号申请人:张东远,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申请人:逯彦鹏,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人张东远与被申请人逯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逯彦鹏所有的吉利美日轿车(车牌号吉xx**)车籍及价值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用其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逯彦鹏所有的吉C1Xx**号车籍或冻结其他价值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立军审判员  郝 伟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