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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刘天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天静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762号罪犯刘天静,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农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天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长刑终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刘天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刘天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3年8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天静在担任长春市和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于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利用职务之便,将从农安县世纪华城工地(13467元)、吉林家瑞房地产有限公司(35000元)、长春益城彩钢厂(18926元)、长春市中凯彩钢厂(61038元)、农安宝隆工地(5000元)、个体业主庞振(42397元)、长春地铁4#楼(12241元)、烧锅香格美工地(17028元)等处收回的公司货款的205097元中给王健(长春市和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34000元,其余64097元被占为己有。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一线缝合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0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天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十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天静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