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5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来群与孙来准、孙来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来群,孙来准,孙来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331号原告:孙来群,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社生,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林,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来准,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孙来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孙来群与被告孙来准、孙来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孙来群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来群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来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来群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