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肖光荣与黄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光荣,黄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762号申请执行人肖光荣,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住郴州市桂阳县。被执行人黄水根,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制作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水根的银行存款165280元(含执行费231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65280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