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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姜昌连、贾效芹强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昌连,贾效芹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刑初84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昌连,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被告人贾效芹,女,1972年4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8日因犯涉嫌强奸罪被逮捕。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姜昌连、贾效芹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因有遗漏罪行,需要追加起诉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姜昌连、贾效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姜昌连、贾效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惠敏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长琳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