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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游纯保盗窃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纯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2刑初38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纯保(绰号“九癫子”),男,1980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至2014年3月28日止)。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纯保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正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冯武生、曾作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姜蔓萍担任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纯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游纯保到新化县上梅镇城西路“童话世界幼儿园”玩,从附近一铁门上楼,发现二楼被害人伍某某家的门没有关,遂起窃意。游纯保进入屋内将客厅沙发上的一台白色OPPO手机以及钱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3000元。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游纯保被抓获。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袁某某、陈某鉴定,伍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游纯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纯保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纯保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纯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游纯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纯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游纯保退赔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四千一百五十元整。(上述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正桥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姜蔓萍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