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10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刘东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刘东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0096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翁志刚。被告:刘东冉。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被告刘东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郝玲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