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曹先科与曾维乐、佛山市恒世筑模型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先科,曾维乐,佛山市恒世筑模型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685号原告:曹先科,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曾维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恒世筑模型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沙水河西路沧江工业园杨梅园区西区。法定代表人:黄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先科诉被告曾维乐、佛山市恒世筑模型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维乐、佛山市恒世筑模型标牌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先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先科撤回对被告曾维乐、佛山市恒世筑模型标牌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0.50元,由原告曹先科承担。审判员 李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家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