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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行审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XXX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12行审20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珂文、李强,均系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XXX,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XXX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4日以XXX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北滩头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1、限XXX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北滩头村73.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XXX处以罚款2193元。经书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2月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2193元。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6]第5138号催告书。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北滩头村73.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建议拆除组织实施机关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鲍山街道办事处。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XXX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即拆除XXX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北滩头村73.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被执行人XXX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三、本案拆除部分的执行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鲍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执行申请费100元,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房亚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