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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陆新与赵会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陆新,赵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王陆新,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证件号码15282719700911****。被执行人赵会云,地址内蒙古乌海市。王陆新与赵会云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会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陆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现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