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靳子龙与被告秦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子龙,秦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390号原告:靳子龙,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秦雪龙,男,汉族,1990年11月22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靳子龙与被告秦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子龙撤回对被告秦雪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子龙负担。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