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罗刚与重庆黄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刚,重庆黄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罗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鱼池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鱼池村街上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鱼池村柳仙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旅游局,彭家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688号原告:罗刚,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曦娟,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黄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带南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59516582-3。法定代表人:罗国晗,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权,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淋,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曦娟,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鱼池村,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鱼池村。负责人:崔智能,村委会主任。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鱼池村街上组,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鱼池村街上组。负责人:胡世贵,该组组长。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鱼池村柳仙组,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鱼池村柳仙组。负责人:张世虎,该组组长。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旅游局,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240711643002P。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罗露,该单位职工。第三人:彭家虎,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罗刚诉被告重庆黄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水旅投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职权追加了罗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鱼池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鱼池村街上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鱼池村柳仙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旅游局、彭家虎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陈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原告罗刚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罗刚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罗刚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同时,原告与第三人罗淋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