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保63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某在银行账户上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其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马岗社居委静安新城南*幢**室(产权证号:肥东**,建筑面积126.13平方米)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何某在银行账户上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