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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1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张粉红与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粉红,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粉红,女,1960年9月27日生,住常州市。被执行人: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法定代表人:柯顺立,该××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粉红与被执行人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粉红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部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化验室仪器若干及800吨立筒仓一只(目前不宜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查封回执、终本执行申请书及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未实际扣押的汽车一辆及不宜强制执行化验室仪器若干及800吨立筒仓一只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