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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6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温宿县鸿鑫居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江豪与刘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宿县鸿鑫居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江豪,刘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6执异1号异议人:温宿县鸿鑫居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灿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江豪,男,汉族,1976年出生,个体户,住拜城县。被执行人:刘有,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在本院执行张江豪与刘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温宿县鸿鑫居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居业公司)对本院扣划其帐户中存款127181.61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鸿鑫居业公司称,2016年6月20日,拜城县人民法院以(2015)拜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作出(2016)新2926执223-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为张江豪,被执行人为我公司。2016年6月20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又向我公司的开户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我公司帐户中的127181.61元扣划到拜城县人民法院帐户。在(2015)拜民初字第736号案件中,我公司并非被告,也非被告刘有的担保人,更与该案被告刘有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与该案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我公司不应当作为被执行人,也不应当执��扣划我公司的独立财产。综上,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对我公司127181.61元财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江豪称,煤泥由拜城县宏源建材有限公司购买,煤泥款应由拜城县宏源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刘又源、李富有、陈重延)及刘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刘有称,我原系拜城县宏源建材有限公司聘用的销售人员,在物资出库单及过磅单上签名同意支付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张江豪的煤泥款不应由本人承担给付责任。本院查明,张江豪与刘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拜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刘有不服本判决书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张江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3月10日我院受理该案后,于同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有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有拒绝签收。2016年3月1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有银行无存款、其名下也没有车辆、房产等信息,后经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江豪提供刘有的财产线索,查证得知温宿县豫新砖厂为刘有所有,刘有是该砖厂的法定代表人,我院遂追加温宿县豫新砖厂为本案被执行人,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温宿县豫新砖厂的银行存款,经查询温宿县豫新砖厂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本案申请执行人多方打听,得知温宿县豫新砖厂在给温宿县安居办供砖,温宿县安居办由7家砖厂通过竞标给温宿县各乡镇场供砖,最终黄灿德所有的鸿鑫居业公司中标,但是温宿县豫新砖厂、温宿县盛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温宿县的7家红砖企业都按月分别给温宿县各乡镇场提供红砖,每月各砖厂企业将各自砖票交给鸿鑫居业公司,由鸿鑫居业公司统一交给温宿县安居办,安居办根据鸿���居业公司的报表付款,而且该款项只能支付给鸿鑫居业公司,不直接支付给供砖的砖厂,最后鸿鑫居业公司按每个砖厂上交的砖票给每个砖厂打款。温宿县豫新砖厂每个月都有将近150000元的砖款。查证落实情况后,本院前往鸿鑫居业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鸿鑫居业公司不但否认与温宿县豫新砖厂的关系,还拒绝协助本院扣留温宿县豫新砖厂的127181.61元的砖款(以上所诉均有照片、视屏证明)。由于鸿鑫居业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通过银行查询到其银行账户里有583987.64元,本院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金额扣划了刘有在鸿鑫居业公司的砖款127181.61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本院认为,刘有系本案的被执行人,温宿县豫新砖厂为刘有所有,该砖厂通过鸿鑫居业公司给温宿县安居办供砖,根据本院查明温宿县豫新砖厂每月砖款约150000元,此款由鸿鑫居业公司发放给刘有,鸿鑫居业公司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本院扣划刘有在鸿鑫居业公司的砖款127181.61元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鸿鑫居业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宿县鸿鑫居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罗永怀审判员贾晓珍代理审判员颜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何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