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尹永伟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永伟,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9行初30号原告尹永伟,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马申,上海市纽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法定代表人肖军,镇长。委托代理人朱全明,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永伟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申请追加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申请追加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