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10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繁荣诉董国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繁荣,董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0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繁荣,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萍,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四元(董国萍丈夫),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繁荣因与被上诉人董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9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繁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繁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上诉人张繁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