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唐码博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厦门江夏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唐码博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厦门江夏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唐码博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10号二楼十层,组织机构代码75164481-9。法定代表人陈茂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志宁、叶耀钦(实习),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江夏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西路4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黄铭川。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570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唐码博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江夏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