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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展与被执行人刘彧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展,刘彧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刘展,女,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彧风,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展与被执行人刘彧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5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刘彧风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陈 芸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