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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与连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连云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5670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庄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8713F。法定代表人:郑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锦超,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连云山,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龙岩分公司)与被告连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锦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云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龙岩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邮政龙岩公司与连云山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连云山立即搬离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大洋人民路八分区1-2号房屋,并将该房屋按现状交还给邮政龙岩分公司。3、判令连云山支付邮政龙岩分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其实际搬离上述房屋之日止每月按47190元计算的租金。4、判令连云山支付邮政龙岩分公司截止2016年7月31日的违约金28314元,并支付以尚欠租金为本金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尚欠租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2日,邮政龙岩分公司与连云山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连云山承租邮政龙岩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大洋人民路八分区1-2号房屋,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用途为休闲、娱乐、KTV;租赁期限3年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租金47190元/月,按季结算,连云山于每季的第一个月的20日前交清租金;若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1%向邮政龙岩分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不交房租的,邮政龙岩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连云山除支付违约金外,邮政龙岩分公司不予返还保证金;若连云山拖欠水电费,邮政龙岩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连云山支付租金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连云山未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连云山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邮政龙岩分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后未作书面答辩。邮政龙岩分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连云山的身份证、龙岩市铁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函能够证明邮政龙岩分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大洋人民路八分区1-2号房屋租赁给连云山以及连云山拖欠其租金及水电费的事实。本院对邮政龙岩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作出上述分析认定后,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5年5月22日,邮政龙岩分公司(甲方)与连云山(乙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大洋人民路八分区1-2号房屋,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用途为休闲、娱乐、KTV;租赁期限3年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租金47190元/月,按季结算,乙方于每季的第一个月的20日前交付;若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不交房租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不予返还保证金;若乙方拖欠水电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连云山按约向邮政龙岩分公司支付租金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连云山未向邮政龙岩分公司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后经催讨无果,邮政龙岩分公司于2016年8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邮政龙岩分公司与连云山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连云山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未向邮政龙岩分公司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邮政龙岩分公司诉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连云山返还所承租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大洋人民路八分区1-2号房屋,符合上述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按上述租赁合同约定,邮政龙岩分公司诉请连云山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每月按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的租金,本院予以支持;自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连云山继续占用邮政龙岩分公司原租赁的房屋的,每月按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场地占用费。按双方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约定,邮政龙岩分公司要求连云山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尚欠租金还清之日止每月拖欠的租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连云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与连云山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连云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空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大洋人民路八分区1-2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三、连云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每月按47190元计算的租金;自租赁合同解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连云山继续占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原租赁的房屋的,每月按47190元计算场地占用费。四、连云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每月以拖欠的租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371元,减半收取为8686元,由连云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上  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巧红(代)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铁,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缴交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人民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