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颖萍与陈邦水、陈玲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颖萍,陈邦水,陈玲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0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颖萍,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陈邦水,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陈玲利,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赵颖萍与被执行人陈邦水、陈玲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邦水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