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1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诚帆阀门厂、陈金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诚帆阀门厂,陈金伦,蔡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诚帆阀门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中心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6125418-7。法定代表人郭宝发,经理。被执行人陈金伦,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开发区。被执行人蔡纯,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大沽化工厂职工,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诚帆阀门厂与被执行人陈金伦、蔡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