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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李文新与舒宇、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新,舒宇,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1405号原告李文新,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城镇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舒宇,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宜春市人,城镇居民,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被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C座12层。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新与被告舒宇、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李文新负担。审判员  黄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 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