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王政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于2016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在磐石市河南街道帝豪时尚宾馆209房间内,趁被害人韩某酒后熟睡之机,将其奸淫。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辩解称其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被害人意识清醒。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在磐石市河南街道帝豪时尚宾馆209房间内,被告人马某未经酒后熟睡的被害人韩某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当日,马某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提起、抓捕经过,载明磐石市居民张倩然于2016年5月30日1时40分电话报案至磐石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案发当日,马某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载明被告人马某自然身份信息情况。3.证人贾永光证言,证实其与韩某认识,2016年5月29日其与韩某、马某等人一起喝酒。酒后其与韩某到帝豪时尚宾馆209房间内,其与韩某发生性关系。后其告诉马某其已经与韩某发生性关系,韩某处于熟睡状态。后马某把手伸进被子中摸韩某,韩某也没有醒。后其下楼。4.证人艾群彪证言,证实2016年5月29日,其与贾永光、马某、韩某、张倩然等人一起喝酒。酒后其与张倩然回到张倩然租住的公寓,大约在5月30日凌晨1点左右,韩某给张倩然打电话,称自己被小光和小马给睡了,张倩然就让韩某来她住的地方,大约过了10分钟后,韩某来了,接着,他们来到了帝豪宾馆,马某向韩萍道歉,说自己错了,是自己不对,接着张倩然就报警了。5.证人张倩然证言,证实2016年5月30日0时53分其给韩某打电话,韩某说她好像让两个人给睡了,脑袋老迷糊了,接着就哭了,其让韩某到公寓找她,韩某到来后,说喝多了,啥都不知道了,接着就和一个叫小光的在微信上骂了起来。其和王丹、李爽跟韩某回到帝豪时尚宾馆找到了马某,马某承认今天晚上的事儿是他不对,接着就报警了。6.证人李爽证言,证实其与韩某、张倩然、王丹同马戏团的几个人一起喝酒,酒后其与王丹到租住的公寓睡觉。后王丹接到韩某的电话,称被轮奸了。其同张倩然、王丹、韩某回到帝豪旅馆,韩某骂马某,马某说自己错了。7.被害人韩某陈述,2016年5月29日21时许,其同马戏团的几个人一起喝酒,其喝了半杯白酒,二三瓶啤酒,酒后其同贾永光到帝豪旅馆209房间发生了关系,并躺在床上睡着了。后其感觉身上趴着一个男的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感觉这个男的不是贾永光,就推他让他下去,可他没听,又用他的生殖器在我的阴道里插了几下,其再次推他下去,不让他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时他就下去了,其通过屋内的光看见是马某。后来其与张倩然打电话说让两个男的给睡了,找到张倩然后一同回到帝豪旅馆,马某一直说他错了,后来就报警了。马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其睡着了,并不知道马某什么时候进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马某供述:2016年5月29日21时30分左右,我和贾永光等同事和几个女的一起喝的酒。中途我出去与老板谈事。返回时贾永光等人已经回到帝豪旅馆。我也回到旅馆,与贾永光见面后,进入209房间,我看到韩某在床上躺着睡觉,身上盖着被。贾永光到韩某身边,把手伸进被子里摸她胸部,并和我说她睡着了。我说我摸她肯定醒,然后,就把手伸进韩某的被子里摸她胸部一下她也没醒,这时贾永光拿起衣服就走了,还把房间灯关了。之后,我就开始亲韩某的嘴和胸部,摸她的阴部,摸了几下,韩某开始呻吟,但是醒没醒我不知道。我拽她手往我阴茎上让她把着,我又亲了两下她嘴,然后,我就翻身让她把着我阴茎就放进阴道里了开始抽插了6、7下左右,这时,我就问她你知道我是哪个吗,她就嗯了一声,然后我就感觉阴茎不舒服,就拔出来了,这个时候她就醒了。后来韩某走了。之后韩某和其他几个人回到帝豪宾馆,韩某拿啤酒瓶子打我,我就一直在那说我错了什么的。9.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马某在磐石市河南街帝豪旅馆及其209房间,对实施强奸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公安机关进行了拍照。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对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实施强奸,依法从严惩处。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马某构成强奸罪,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臧巍威代理审判员 孟宪洋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