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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6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6民初923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陆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梁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敖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麦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