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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范宝华、王文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宝华,王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范宝华,女,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文玉,女,1984年9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宝华与被执行人王文玉(2016)闽0821民初17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52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靖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