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汉财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财,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22民初1359号原告:张汉财,男。被告:张军,男。(缺席)原告张汉财与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汉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汉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卖车款2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8日,我给被告张军卖了一辆20型的铲车,价值20000元和一辆柴油三轮车,价值3000元,合计23000元,被告给我出具了借条一张。当时口头约定一星期之后付清,被告失信,后来我要了多次,被告一直推托,无奈之下,我提起诉讼。被告张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缺席,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给付原告张汉财卖车款2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88元,由被告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凯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