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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1440常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与李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李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民初1440号原告:常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毛家村。法定代表人:黄春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乐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李纯,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常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磊石材”)诉被告李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礼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一群、王平西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磊石材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纯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磊石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合计人民币1017516.6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商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凤凰湖花园17栋103室大理石装饰装修、木地板采购及安装以及卫浴产品的采购及安装项目。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完成合同项目内容并完成结算内容并双方确认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2017516.69元,被告已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给付欠款时,被告均予以推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工程款并赔偿因被告拖欠工程款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纯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原告瑞磊石材作为承包人与被告李纯作为发包人签订石材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地点为凤凰湖17栋103室;承包人实施工程内容为地面、墙面、楼梯、窗台板、门槛石、挡水条、石材装饰线等;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结算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并按实结算;合同总金额暂定80万元。该合同对具体的付款时间均作了约定。2016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内容为应发包人的要求,需增加地下室石材墙面、彩雕、室外庭院花岗岩地面及室内木地板、卫生洁具等项目装修,故签订该补充协议。上述补充协议对具体增加的工程费用进行了约定,载明:原合同增加大理石费用:38317.65元,新增大理石费用:996363.04元,洁具费用:107570元,拼花木地板费用:50000元,厨房大理石台面费用:25266元,合计增加费用:1217516.69元,被告李纯在发包方处签字确认。原告自认被告李纯已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100万元。上述事实,由石材合同、补充协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自认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石材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李纯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从该补充协议可以看出双方在原先合同暂定金额80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工程款合计1217516.69元。原告自认被告李纯已支付工程款100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纯支付剩余工程款合计1017516.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纯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主张的实体抗辩权以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1017516.6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558元,由被告李纯负担(此款原告常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李纯应负担的部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赔款支付账号:开户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账号:383(如网上汇款变为10)-61390104000692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州三井支行)。审 判 长  莫礼花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溯馨 来自: